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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qū): 廣東
分類: 服務分類 > 財會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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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指南

【申請條件】

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


【設立依據】


1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文件字號 稅總發(fā)〔2016〕45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2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3 文件名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號 財稅〔2015〕125號
制定機關全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 條款號 第二條
條款內容 第二條 關于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   1.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內地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內地基金的香港市場投資者的相關信息。
4 文件名稱 《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等報表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5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有關非居民稅收問題的批復》 文件字號 稅總函〔2015〕494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第一條
條款內容 第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不含實際管理機構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下同)與中國境內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或合同,在中國境內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凡未按照中國法律設立獨立企業(yè)的,由合作各方分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外國企業(yè)屬于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yè),其分取的合作生產經營所得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在按前述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該外國企業(yè)取得的稅后利潤不屬于適用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所得,不予扣繳企業(yè)所得稅。
6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7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8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非居民企業(yè)從事國際運輸業(yè)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37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第八條
條款內容 第八條 非居民企業(yè)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19號)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9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第二條
條款內容 第二條 非居民企業(yè)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上述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非居民企業(yè)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或相同性質的費用。
10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字號 國稅發(fā)〔2010〕19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11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件字號 國稅發(fā)〔2010〕18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12 文件名稱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條款內容 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yè)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yè)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第十三條 非居民企業(yè)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ㄒ唬┕こ套鳂I(yè)(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ǘ﹨⑴c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ㄈ?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  ?。ㄋ模┓蔷用衿髽I(yè)依據稅收協(xié)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yè)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yè)未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zhí)行發(fā)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應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稅款。
13 文件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文件字號 國務院令第666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務院 條款號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條款內容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ㄒ唬┴攧諘媹蟊砑捌湔f明材料;  ?。ǘ┡c納稅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書及憑證;  ?。ㄈ┒惪匮b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ㄋ模┩獬鼋洜I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ㄎ澹┚硟然蛘呔惩夤C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悇諜C關規(guī)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14 文件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制定機關全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款號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條款內容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15 文件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文件字號 2007年12月06日國務院令第512號發(fā)布 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制定機關全稱 國務院 條款號 全文
條款內容 全文
16 文件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文件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
制定機關全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款號 第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條款內容 第三條 居民企業(yè)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第五十四條 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序號 資料名稱 報送條件 資料形式 份數
1 A06858《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F100)》 必報
原件
2份
2 季度財務報表 按實際利潤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情形,對高、中信用積分的納稅人,可以容缺報送
原件
1份
3 工程作業(yè)(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對高、中信用積分的納稅人,可以容缺報送
原件
1份
4 參與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對高、中信用積分的納稅人,可以容缺報送
原件
1份
5 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 對高、中信用積分的納稅人,可以容缺報送
原件
1份
6 A06547《居民企業(yè)參股外國企業(yè)信息報告表》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y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yè)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38號)參照適用
原件
1份
7 A06864《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F400)》 按照有關規(guī)定適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
原件
2份
8 A06863《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F300)》 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含主要機構、場所和其他機構、場所)
原件
2份


【表證單書】


3.A06547《居民企業(yè)參股外國企業(yè)信息報告表》.doc
5.A06864《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F400)》.docx
7.A06863《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F300)》 (1).docx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辦稅服務廳地址可查看廣東省辦稅地圖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窗口辦理流程圖及流程說明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提交的電子資料信息,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其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7.在經營季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8.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9.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yè)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
10.非居民企業(yè)從事國際運輸業(yè)務,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11.符合特定條件的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自2019年度起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自辦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及其附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啟用前,按規(guī)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yè))(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yè))》。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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