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辦理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流程及咨詢電話

95商服網  ?  ? 來源:貴港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關注:1079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

貴港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群眾自主選擇辦理方式:1.如需現場辦理,需到現場提交相關材料進行核驗。 2.如選擇網上或郵寄辦理,則不需要到現場提交相關材料。

辦理公示

網上公示

年檢或年審

不年檢或年審

公示地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辦理進度查詢途徑

電話查詢

咨詢方式

0775-4568127

監(jiān)督投訴方式

0775-12345

行使內容

貴港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須經審批且駐在地址在貴港市的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權限劃分

根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584號公布,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84項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yè)授權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公布 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管理權的申請、授予、履行及監(jiān)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 外國(地區(qū))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執(zhí)行外資產業(yè)政策的企業(yè),其登記管理權的授予和規(guī)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原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yè)核準登記管理權。被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范圍內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登記管理職權。 根據《自治區(qū)工商局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桂工商發(fā)〔2017〕26號)的相關規(guī)定: 一、按照屬地登記管理的原則,將“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和“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授權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工商局以及東興市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登記管轄。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須經審批的代表機構和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地點在南寧市的,可以選擇由自治區(qū)工商局登記。

審查方式及標準

審查方式:形式審查。 1.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 5.不屬于企業(yè)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表)的審查標準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guī)范、文面整潔,不得涂改。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或A3型紙對開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證明文件等復印件的審查標準 1.其他各項提交的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guī)格裝訂; 2.“證明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申請個人或單位提供的材料應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yè)登記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guī)范。

窗口信息

窗口名稱

窗口電話

辦理時間

辦理地點

交通指引

商事登記4.5.6號窗口

0775-4568127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貴港市港北區(qū)荷城路969號院萬豪景苑二樓貴港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事登記4.5.6號窗口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車,到港北法院站下車,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約250米即可到達。

擴展信息

網上辦理深度

互聯網辦理,互聯網咨詢,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收件

改革方式

暫無

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設定依據

設立依據1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文號

國務院令第584號

條款號

第四條

頒布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11-03-01 00:00:00.0

條款內容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登記。

設立依據2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文號

國務院令第584號

條款號

第二十六條

頒布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11-03-01 00:00:00.0

條款內容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外國企業(yè)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設立依據3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文號

國務院令第584號

條款號

第二十二條

頒布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11-03-01 00:00:00.0

條款內容

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依據4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文號

國務院令第584號

條款號

第三十二條

頒布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11-03-01 00:00:00.0

條款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yè)應當在下列事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設立依據5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文號

國務院令第584號

條款號

第三十四條

頒布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11-03-01 00:00:00.0

條款內容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銷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注銷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注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注銷登記的理由。

設立依據6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依據文號

(國發(fā)〔2013〕19號)

條款號

附件1:

頒布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暫無

條款內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84項“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流程

辦理材料及目錄

材料名稱

來源渠道

紙質材料

材料類型

材料必要性

《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申請人自備

1份

原件

必要

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政府部門核發(fā)

1份

原件

必要

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證明。

政府部門核發(fā)

1份

原件

必要

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文件。

政府部門核發(fā)

1份

原件

非必要

登記證、代表證

政府部門核發(fā)

1份

原件

必要

受理條件

一、根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584號公布,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yè)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yè)業(yè)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根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584號公布,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yè)應當在下列事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外國企業(yè)撤銷代表機構;(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從事業(yè)務活動;(三)外國企業(yè)終止;(四)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收費標準

常見問題

問題:外國企業(yè)申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向登記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一)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二)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三)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xù)的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提交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代表機構終止活動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常見錯誤示例:無

問題:問:對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有何要求?

解答: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yè)的合法存續(xù)情況、代表機構的業(yè)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常見錯誤示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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