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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生育津貼領取

懸賞: 0 李四 分類:財政補貼 瀏覽 1379 次 2020-12-25 離任務結束還有 2180 天 5 小時
長春市生育津貼在哪里領???咨詢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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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春市生育津貼領取由長春市醫(yī)療保障局負責審批辦理,具體聯系信息如下:

    辦理地點:長春市繁榮路166號,3樓經辦服務大廳17-22窗口。

    辦理時間: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中午不間斷服務)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中午不間斷服務)。

    申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yè)配偶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2.《吉林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省政府令 第180號)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第十九條 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xù),并提交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y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yī)學證明。第二十三條 職工領取生育津貼、獎勵費等,應當向統(tǒng)籌地區(qū)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fā);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計發(fā),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以及對經辦機構未按時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 第六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吉政辦發(fā)〔2007〕26號) 一、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可領取15天的生育護理補貼,補貼標準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fā)。
    二、給予妊娠婦女一次性圍產期補貼,補貼標準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體標準由各統(tǒng)籌地區(qū)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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