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364 締約對方提請相互協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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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企業(yè)申請或者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請求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設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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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椋{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
序號 | 資料名稱 | 報送條件 | 資料形式 | 份數 | ||
1 | 《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表》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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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有關說明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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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納稅人暫停、終止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的書面說明 | 申請人申請暫停、終止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時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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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單書】
無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稅服務廳地址可查看
【辦理時間】
無辦理時限
【聯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企業(yè)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應當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期限內,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交資料。企業(yè)當面報送上述資料的,以報送日期為申請日期;郵寄報送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收到上述資料的日期為申請日期。
國家稅務總局收到企業(yè)提交的上述資料后,認為符合稅收協定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啟動相互協商程序;認為資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業(yè)補充提供資料。
3.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起相互協商申請的,提交的資料應當同時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企業(yè)向稅收協定締約雙方稅務主管當局提交資料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4.在相互協商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yè)進一步補充提供資料,企業(yè)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拒絕企業(yè)申請或者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請求:
(1)企業(yè)或者其關聯方不屬于稅收協定任一締約方的稅收居民;
(2)申請或者請求不屬于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3)申請或者請求明顯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
(4)申請不符合稅收協定有關規(guī)定;
(5)特別納稅調整案件尚未結案或者雖然已經結案但是企業(yè)尚未繳納應納稅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yè)申請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2)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請求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3)申請必須以另一被調查企業(yè)的調查調整結果為依據,而另一被調查企業(yè)尚未結束調查調整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暫停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yè)或者其關聯方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業(yè)申請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3)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終止的情形。
2.企業(yè)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應當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期限內,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交資料。企業(yè)當面報送上述資料的,以報送日期為申請日期;郵寄報送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收到上述資料的日期為申請日期。
國家稅務總局收到企業(yè)提交的上述資料后,認為符合稅收協定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啟動相互協商程序;認為資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業(yè)補充提供資料。
3.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起相互協商申請的,提交的資料應當同時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企業(yè)向稅收協定締約雙方稅務主管當局提交資料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4.在相互協商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yè)進一步補充提供資料,企業(yè)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拒絕企業(yè)申請或者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請求:
(1)企業(yè)或者其關聯方不屬于稅收協定任一締約方的稅收居民;
(2)申請或者請求不屬于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3)申請或者請求明顯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
(4)申請不符合稅收協定有關規(guī)定;
(5)特別納稅調整案件尚未結案或者雖然已經結案但是企業(yè)尚未繳納應納稅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yè)申請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2)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請求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3)申請必須以另一被調查企業(yè)的調查調整結果為依據,而另一被調查企業(yè)尚未結束調查調整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暫停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yè)或者其關聯方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業(yè)申請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3)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終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