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概述】
對延誤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所加收的款項。但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操作步驟】
1、功能入口
登錄時,在主頁面中,點擊【我要辦稅】-【一般退(抵)稅管理】-【不予加收滯納金審批】。
2、信息填寫
3、預覽提交
確認填寫的表單信息和附報資料后,可點擊提交。
4、審核中
提交稅務人員進行受理。點擊“查看我的申請資料”,查看對應的申請信息;點擊“撤銷”,可直接撤銷申請。
5、完成
稅務人員受理之后在“我的已辦”中找到申請事項,查看詳情后可以看到申請的受理結果以及下載打印稅務事項通知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