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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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益國家和我省各項資助政策,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茖W校招收的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對支付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規(guī)定的認定條件和工作流程,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既要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

第二章 認定等級與依據

第六條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分為特殊困難和一般困難兩個等級。

第七條 特殊困難等級的認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直接認定為“特殊困難”等級。

1.經農業(yè)農村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脫貧(包括穩(wěn)定脫貧、相對穩(wěn)定脫貧、脫貧不穩(wěn)定)家庭學生、突發(fā)嚴重困難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普通高中階段穩(wěn)定脫貧家庭學生按第八條進行認定。

2.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困境兒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的在檔困難職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可認定為“特殊困難”等級。

1.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2.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重病,且醫(y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的。

3.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八條 對于不符合“特殊困難”等級條件的學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剛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認定為“一般困難”等級。

(一)家庭年收入情況。本辦法中所稱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是指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yè)、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2.經營凈收入。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3.財產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利息凈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凈收入、出租房屋凈收入等。

4.轉移性凈收入。是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離退休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經常性捐贈和賠償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二)家庭年剛性支出情況。本辦法中所稱家庭年剛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1.醫(yī)療費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員在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發(fā)生的特殊門診醫(yī)療費用和住院醫(yī)療費用,經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yī)療保險和商業(yè)保險、醫(yī)療救助支付、醫(yī)療兜底以及社會捐贈支付后,由個人實際負擔的門(急)診、門診慢特病、住院費用,包括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自費費用以及超出相關醫(y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個人負擔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車禍(由責任方給予賠償的)、吸毒、自殘、醫(yī)療美容、打架斗毆等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醫(yī)療費用不列入家庭剛性支出范圍。

2.護理費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屬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員,雇傭他人照料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列入剛性支出范圍。

3.教育費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接受教育產生的學費、住宿費、交通費、課本等學習用品費。

4.殘疾康復費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所需的醫(yī)療康復、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費用扣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補貼政策后的自負費用,依據有效票據據實認定,最高扣減金額不得超過年城市低保標準。

5.償還債務支出。是指家庭因償還剛性需求首套房貸款、用于購買生產機械和運輸車輛的貸款、用于種植養(yǎng)殖和生產經營的貸款,依據有效票據據實認定。用于購買非運輸車輛的貸款和其他消費貸款,不列入家庭剛性支出范圍。

6.租賃住房費用支出。是指維持基本居住條件、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依據租賃合同據實認定(享受實物配租和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除外)。

7.就業(yè)成本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就業(yè)的,按當地月城鄉(xiāng)低保標準的50%扣減就業(yè)成本。

8.因災農業(yè)成本支出。是指以種植養(yǎng)殖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因自然災害、價格劇烈波動造成的收益損失,相關損失由個人作書面說明并經村委會核實,最高扣減金額不得超過年城市低保標準。

9.因意外事件等產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交通事故、火災、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商業(yè)保險賠付、救助幫扶資金后,為恢復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10.因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產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贍養(yǎng)費(不含轉移性支出部分)、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是指用于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費用支出,依據實際分擔的費用據實認定。

11.賠償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行為不當,給別人或集體造成損失而給予的賠償,依據有關協(xié)議據實認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總工會、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全面指導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全面指導人社部門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與省農業(yè)農村廳、省民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總工會、省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市縣(區(qū))教育、財政、農業(yè)農村、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工會、殘聯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縣(區(qū))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建立本行政區(qū)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附件1),并與農業(yè)農村、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工會、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確?!疤厥饫щy”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答復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復議請求。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要組織制定本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并向上級教育、人社部門報送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十二條 各普通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由校長或分管校領導任組長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yè)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十三條 各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由校長(園長)任組長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由學校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資助部門負責人、資助工作人員、年級主任、班主任代表等,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成立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由班主任或輔導員任組長,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或家長代表等,負責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認定機構職責、人員名單、咨詢投訴方式等信息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接受監(jiān)督。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認定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50天(中等職業(yè)學校60天)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學期內可作調整。

第十六條 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要及時提交《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2、3),對不按規(guī)定且無正當理由超時提交申請的,學??梢圆蛔黾彝ソ洕щy學生認定。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工作部署、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

(一)工作部署。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后,學校要組織召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學生資助工作會議,安排專人對班主任、輔導員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業(yè)務培訓。

(二)提前告知。各市縣和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廳關于深化學生資助宣傳工作的要求,深入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和資助育人工作,確保學生知曉資助項目和申請流程,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監(jiān)護人)發(fā)放《申請表》。

(三)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并提供能夠真實反映其家庭收支情況的支撐材料。

(四)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審核學生家庭收支情況,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guī)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困難等級。學校評議、認定時,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家訪電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認定過程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比困和“輪流坐莊”。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長負責調查了解學生家庭情況,核實學生(監(jiān)護人)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民主評議的方式提出家庭經濟困難等級;學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對學生(監(jiān)護人)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對象和困難等級,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普通高校的年級(專業(yè)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核實學生(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評議的方式提出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yè)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報送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出本院(系)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核準。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核準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報送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五)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公布咨詢、投訴方式,暢通反饋渠道。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身份證號碼、學籍號、銀行卡號等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后,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學校應及時回應師生、家長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對于師生、家長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經調查核實需要調整的,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調整。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將最后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學校認定材料按學年統(tǒng)一建檔、分類整理成冊,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和數據庫,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財政、農業(yè)農村、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工會、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農業(yè)農村、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工會、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人社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顯著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生(監(jiān)護人)申請學生資助時,應主動、及時、如實按相關要求向學校提交申請材料。如發(fā)現并核實學生(監(jiān)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學??梢罁嘘P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部署、告知、申請、認定、公示、建檔、報備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重新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查詢,并對照農業(yè)農村、民政等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排查,對本校脫貧(包括穩(wěn)定脫貧、相對穩(wěn)定脫貧、脫貧不穩(wěn)定)家庭學生、突發(fā)嚴重困難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困境兒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等學生進行政策宣傳、引導,對于自愿放棄受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學生或監(jiān)護人(未成年學生以監(jiān)護人為準)作書面說明并簽字,留存?zhèn)洳椤?/span>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將作為市縣(區(qū))教育、人社部門下達有關學生資助項目指標的重要依據。學校應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和指標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合理確定學生資助項目的資助對象和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農業(yè)農村廳、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總工會、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fā)<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瓊教規(guī)〔2020〕7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教育廳 網上辦事大廳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fā)〔2018〕1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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