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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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的訂立、履行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休閑健身娛樂、理發(fā)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yǎng)、洗染、浴行業(yè)經營者預收費用后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業(yè)內預付費經營模式自律約束機制,并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進行引導、規(guī)范。

第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均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充分考慮自身的持續(xù)履約能力以及預付費交易可能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經特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企業(yè)標志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系方式。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取預付費用前,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約定或向消費者告知以下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yōu)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不得做出語義含混的終身服務承諾。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應當與預付費用額、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相適應。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并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協(xié)議、登記表、店堂告示、聲明、須知內容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經營者的解釋。

第九條 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或提供服務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向消費者出具收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系終止后至少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記錄的,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條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第十一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二條 在預付費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消費者或經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或雙方的約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辦法;協(xié)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參照以下標準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一)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yōu)惠的,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優(yōu)惠價格計算;

(二)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明確的贈送金額或服務項目的,單次服務價格的優(yōu)惠折扣率為

預付費用總額÷(贈送金額或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費用總額)×100%

(三)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暫停營業(yè)的,應當提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暫停營業(yè)超過30日以上的,應當在暫停營業(yè)15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十四條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停業(yè)或注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第十四條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經營者不得僅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yè)人員的變動而不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后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余金額或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明確約定為不可轉讓外,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轉讓合同權益,但應當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為其辦理轉讓手續(xù)。不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行轉讓合同權益。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本指引的規(guī)定,不影響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權益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協(xié)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xié)會或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申請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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