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合同 (供貨商、聯(lián)營商專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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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0——2718 合同編號:

北京市大型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合同

(供貨商、聯(lián)營商專用

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

供貨商(聯(lián)營商):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版權局


年七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版權局根據《北京市大型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指導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共同制定。

2.本合同供本市大型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供貨商、聯(lián)營商簽約時使用。

3.本合同所稱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專利、商標、著作權;本合同所稱知識產權標記、標識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標注的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本合同所稱商品包含商品及服務。

4.本合同內容可以全部采用,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使用。


北京市大型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合同

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甲方

營業(yè)執(zhí)照號:

企業(yè)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供貨商、聯(lián)營商乙方

營業(yè)執(zhí)照號:

企業(yè)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為了執(zhí)行《北京市大型商業(yè)零售經營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指導規(guī)范》 (以下簡稱 規(guī)范),保護知識產權,甲乙雙方經過認真協(xié)商,在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及承諾

甲方承諾:根據規(guī)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指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預防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同時對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控,保障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乙方承諾:配合甲方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條  知識產權證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義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證明權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應當具備有效授權文件;確實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1商品標注注冊商標的,乙方應當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原件或者復印件)、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等。

2商品標注專利標識的,乙方應當具備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權的,乙方需查驗商品知識產權權屬,并取得有關權屬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或者以書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貨商的有關承諾。

提供時間:甲方進貨前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文件。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可根據情況要求乙方補充相應文件。

提供方式:原件 復印件 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二)甲方保密義務

甲方對乙方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負保密義務,不得將乙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用途。

第三條 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乙方應當保證其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現標記、標識錯誤的,應當立即改正,并書面通知甲方對在售商品作相應處理。

甲方發(fā)現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錯誤,有權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內改正。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遮蓋、修改、刪除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第四條 知識產權侵權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應當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決知識產權投訴、行政查處或者民事訴訟。

甲方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乙方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報甲方,如果認為提供的商品侵權,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停止銷售有關商品。

任何一方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受到行政查處或者被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對方。

第五條 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

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述損失由甲方不當行為導致,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甲方違反第二條約定,未承擔保密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第三條的約定,甲方因錯誤認定乙方使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遮蓋、修改、刪除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二)乙方責任

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承諾,因銷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行政、司法機關認定侵權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給甲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聲譽損害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雙方供貨或聯(lián)營合同。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提供證明文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甲方有權暫停銷售相關商品。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正確使用標記、標識,并拒絕改正的,甲方有權暫停銷售有關商品。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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