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銷合同 (示范文本)-【北京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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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3—1105                                                         合同編號:

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銷合同

第一條  食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價款                                                    單位:元/

編號

品名

品種

商標

規(guī)格

數(shù)量

產(chǎn)地

包裝標準及要求

保質期限及要求

產(chǎn)品標準

運輸保管條件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相關證件:初次交易的,為:□《營業(yè)執(zhí)照》  □《商標注冊證明》  □《稅務登記證》 □《組織機構代碼》  □《開戶許可證》  □《生產(chǎn)許可證》  □《衛(wèi)生許可證》  □《代理銷售授權書》  □《檢疫證明》 □ 其他 ;再次交易的,為:□《食品檢驗報告》 □ 其他

第三條 食品備案:已辦理備案的,出賣人應提供備案編號;尚未備案的,備案手續(xù)由(委托人/代銷人)辦理。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

第五條 食品驗收方法: 。

第六條 代銷期限: 日至 日。

第七條 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八條 報酬、價款的結算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已售食品的價款每月 日結算一次,代銷人的相應報酬從價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銷食品價款報酬在代銷期限終止時結算。

(二)已售食品達百分之 時,代銷人與委托人結算一次價款,相應報酬從價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銷食品價款與報酬在代銷期限終止時結算。

第九條 食品損耗費用的承擔及預過期食品、過期食品的處置方式:

第十條 合同解除: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經(jīng)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屬于委托人責任的,代銷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 追回責任:代銷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實施追回及無害化處理,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有權就由此受到的損失向委托人提出賠償。

第十二條 代銷人違約責任: 。

委托人違約責任: 。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規(guī)、政策對食品安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及其他約定事項: 。

委托人(簽章): 代銷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號: 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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