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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務分類
事項名稱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
申辦主體 |
個人,法人
|
承諾時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時限 |
60工作日
|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注 |
---|---|---|---|---|
3、防洪評價報告(原件三份)。 |
紙質3份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無 |
2、建設單位申請批復的文件(原件三份); |
紙質3份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無 |
1、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表(原件三份); |
紙質3份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無 |
辦理部門
(一)線下咨詢:慶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3樓F區(qū)314號窗口
(二)電話咨詢:0934-8855206 (三)線上咨詢:http://zwfw.zgqingyang.gov.cn
(一)投訴電話:0934-8237519
(二)投訴地址:慶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績效考評科(慶陽市西峰區(qū)安化西路人防司法大廈412辦公室)
(三)投訴郵箱:qyzwzx@163.com
不收費
2、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行使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5年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號)。3、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4、《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7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對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查,項目施工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3、受理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2、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3對河勢穩(wěn)定、水流流態(tài)、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4、不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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