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qū): | 豐臺區(qū) |
分類: | 辦事大廳 > 個人辦事 |
所屬行業(yè): | 公安 |
辦理流程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辦理步驟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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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 | |||||
受理 | 0個工作日 | 申辦人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規(guī)范、齊全。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 | 符合條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告知理由 | ||
審查與決定 | |||||
決定 | 0個工作日 | 手續(xù)齊全立即辦理 | 審核通過,立即辦理。 | ||
頒證與送達 | |||||
發(fā)證 | 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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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窗口領取 |
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數量要求 | 介質要求 | 表格及 樣表下載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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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復印件 | ||||||
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件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
-- | 結果文書類;紙質 | -- | -- |
或中組部批件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
-- | 結果文書類;紙質 | -- | 及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 |
二 | 進京落戶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原件或戶籍證明)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
-- | 結果文書類;紙質 | -- | -- |
三 | 居民身份證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
-- | 結果文書類;紙質 | -- | 審批批件上所涉及成年人提供 |
四 | 進京落戶地址情況 | 申請人自備 | 正本1份 |
-- | 結果文書類;紙質 | -- | 如落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落戶情況原件;如遷入在京直系親屬戶內須提供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房產證及親屬關系證件材料(原件);如新立戶的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及親屬關系證件材料(原件) |
申請材料總要求 | 申辦人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規(guī)范、齊全。 請在辦理準遷手續(xù)前,登錄北京市公安局官網(http://gaj.beijing.gov.cn)——我要辦——戶政業(yè)務——16因工作原因調動辦理戶口準遷手續(xù),輸入調京人身份證號進行電子信息查詢。若顯示“已收到您的落戶信息,可按指南提示到相關戶政大廳辦理?!闭垘R所需證件、材料進行后續(xù)辦理。若顯示“未查到您的信息,建議根據批件提示,帶齊相關證件材料到戶政大廳咨詢”請聯(lián)系審批單位將落戶信息發(fā)送至北京市公安局。 |
事項編碼 | 1111000000002888XF2110707002001 | 事項類型 | 行政確認 |
實施主體 | 北京市公安局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所屬機構 | 北京市公安局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辦理地點 | 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 北京市豐臺區(qū)西三環(huán)南路1號(六里橋西南角) | ||
辦理進程查詢途徑 | 現場查詢:北京市豐臺區(qū)西三環(huán)南路1號(六里橋西南角)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三層B區(qū) | ||
網上支付 | 否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行使層級 | 市級 | 運行系統(tǒng) | 市級部門 |
物流快遞 | 否 | 辦理方式 | 初審件 |
預約辦理 | 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
中介服務 | 無 | 數量限制 | 無 |
通辦范圍 | 無 | 聯(lián)辦機構 | 無 |
權限劃分 | 無 | 行使內容 | 無 |
受理條件 |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告知。 |
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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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發(fā)布號令(文號) | 1958年1月9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條(具體規(guī)定)內容 | 第十條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地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和加強管理意見的通知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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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地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和加強管理意見的通知 |
發(fā)布號令(文號) | 國辦發(fā)〔1990〕40號 |
法條(具體規(guī)定)內容 | 二、進一步加強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三)加強對駐京辦事機構的編制、人員配備和戶口管理。 3.駐京辦事處和聯(lián)絡處中各地選派的人員,在規(guī)定的行政編制以內的,可申報北京市常住戶口,以所在辦事處和聯(lián)絡處為單位,由駐地公安派出所按集體戶口進行管理;人員調離,應將戶口遷出北京市。上述戶口的遷入遷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戶籍處審批。 |
【地方性法規(guī)】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chuàng)業(yè)工作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 |
制定機關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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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chuàng)業(yè)工作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
發(fā)布號令(文號) | 京政發(fā)〔2000〕19號 |
法條(具體規(guī)定)內容 | 第六條 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來京創(chuàng)業(yè)、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的,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寄住證》,由市公安局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入戶手續(xù)。 在京人戶留學人員,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不交納超生子女費;身邊無子女的,可隨遷一個己工作的子女。 |
【部門規(guī)章】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干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有關問題的通知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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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干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fā)布號令(文號) | 公通字〔1994〕97號 |
法條(具體規(guī)定)內容 | 縣、市以上(包括縣、市)人事、勞動部門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權限在批準干部、工人調動工作,錄用干部、招收工人,辦理離退休干部異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及其期滿后分配工作時的隨遷家屬等工作時,如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應將人事、勞動部門的批準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式樣見附件)抄送遷入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憑上述材料并根據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guī)定簽發(fā)戶口準遷證,供調動工作的干部、職工及隨遷家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