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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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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輛、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
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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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數(shù)量 |
銷售額 |
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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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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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缸容量≤1.0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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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氣缸容量 ≤1.5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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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升<氣缸容量 ≤2.0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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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氣缸容量 ≤2.5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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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氣缸容量 ≤3.0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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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氣缸容量 ≤4.0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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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缸容量>4.0升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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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輕型商用客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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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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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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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jù)國家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jīng)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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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準予扣除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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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減(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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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未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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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報,請?zhí)顚懀?/span>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xiàn)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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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預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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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應補(退)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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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繳稅額: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說明
一、本表僅限小汽車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納稅人生產(chǎn)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規(guī)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銷售數(shù)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shù)量。
三、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五、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六、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shù)。其數(shù)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繳稅額”。
七、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
八、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九、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shù):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本表“期末未繳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shù):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二、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shù)字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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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 名稱 項目 |
乘用車:氣缸容量≤1.0升 |
乘用車:1.0升<氣缸容量≤1.5升 |
乘用車:1.5升<氣缸容量≤2.0升 |
乘用車:2.0升<氣缸容量≤2.5升 |
乘用車:2.5升<氣缸容量≤3.0升 |
乘用車:3.0升<氣缸容量≤4.0升 |
乘用車:氣缸容 量>4.0升 |
中輕型商用客車 |
合計 |
適用稅率 |
1% |
3% |
5% |
9% |
12% |
25% |
4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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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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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產(chǎn)品 銷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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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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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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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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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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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小汽車受托加工方填寫。
二、生產(chǎn)和受托加工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規(guī)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數(shù)量”的計量單位為輛。
四、本表“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為受托方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
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托方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受托加工數(shù)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托方?jīng)]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shù)字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2
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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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名稱 項目 |
乘用車:氣缸容量≤1.0升 |
乘用車:1.0升<氣缸容量≤1.5升 |
乘用車:1.5升<氣缸容量≤2.0升 |
乘用車:2.0升<氣缸容量≤2.5升 |
乘用車:2.5升<氣缸容量≤3.0升 |
乘用車:3.0升<氣缸容量≤4.0升 |
乘用車:氣缸容 量>4.0升 |
中輕型商用客車 |
生產(chǎn)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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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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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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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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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稅銷售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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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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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本表為年報,作為《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納稅人于每年年度終了后填寫,次年1月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報送。
二、納稅人生產(chǎn)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應稅消費品”、“銷售數(shù)量”填寫要求同《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四、本表“生產(chǎn)數(shù)量”,填寫本期生產(chǎn)的產(chǎn)成品數(shù)量。
五、本表 “出口免稅銷售數(shù)量”和“出口免稅銷售額”為享受出口免稅政策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數(shù)量和銷售額。
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shù)字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