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yè)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yè)法人的,提交事業(yè)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5.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7.住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8.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承諾書(備案經營場所的提交)。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在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時已提交給商事登記機關的無需再提交)。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tǒng)申報的提交《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表》。
10.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設立登記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依照本清單提供材料。
2.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或者商事登記(備案)等業(yè)務,可以登錄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http://www.xiamencredit.gov.cn),從首頁“商事登記”欄目下載相關申請表格和辦事指南,按照有關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和準備申請材料。
3.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申請材料內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5.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6.申請材料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1)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2)屬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或無償使用證明;
(3)屬于租賃軍隊空余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或軍隊房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4)無法提交前三項所列文件的,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的證明。
(5)自貿區(qū)商事主體可以根據(jù)《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度的通知》和《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推進自貿區(qū)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事項實施細則》實行住所申報制,提交《住所申報承諾表》。
9.商事主體申請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備案涉及《廈門市經營場所禁設區(qū)域目錄》的,按照《廈門市商事主體經營場所備案及監(jiān)管若干規(guī)定》執(zhí)行。
10.因合并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guī)范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xié)議。合并協(xié)議應當包括:合并協(xié)議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協(xié)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xié)議各方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并公告應當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合并各方公司關于通過合并協(xié)議的決議或決定。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合并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因合并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11.因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相應提交材料清單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分立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因分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xù)公司的變更證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1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fā)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照,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證照復印件。上述申請材料由登記機關自行打印并歸檔。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chuàng)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4.全體發(fā)起人簽署或者出席股東大會或創(chuàng)立大會的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發(fā)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發(fā)起人為企業(yè)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發(fā)起人為事業(yè)法人的,提交事業(yè)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發(fā)起人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發(fā)起人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證書復印件。
◆ 發(fā)起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fā)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 依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chuàng)立大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或證明任職的文件材料。其中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創(chuàng)立大會會議記錄)可以與第3項合并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
9.住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10.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承諾書(備案經營場所的提交)。
1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在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時已提交給商事登記機關的無需再提交)。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tǒng)申報的提交《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表》。
1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13.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4.設立登記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清單。
2.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或者商事登記(備案)等業(yè)務,可以登錄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http://www.xiamencredit.gov.cn),從首頁“商事登記”欄目下載相關申請表格和辦事指南,按照有關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和準備申請材料。
3.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申請材料內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5.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6.申請材料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1)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2)屬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或無償使用證明;
(3)屬于租賃軍隊空余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或軍隊房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4)無法提交前三項所列文件的,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的證明。
(5)自貿區(qū)商事主體可以根據(jù)《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度的通知》和《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推進自貿區(qū)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事項實施細則》實行住所申報制,提交《住所申報承諾表》。
9.商事主體申請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備案涉及《廈門市經營場所禁設區(qū)域目錄》的,按照《廈門市商事主體經營場所備案及監(jiān)管若干規(guī)定》執(zhí)行。
10.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fā)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照,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證照復印件。上述申請材料由登記機關自行打印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