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
事項名稱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辦事程序 | 申請受理-審核評議-審批決定 |
申請條件 | 1.有和舉辦活動內(nèi)容相適應的組織機構(gòu); 2.有注冊登記的單位和合法的資產(chǎn),有與舉辦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3.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有關(guān)部門同意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的批文; 5.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申請書,說明開展活動的性質(zhì)、內(nèi)容、規(guī)模和時間; 6.占用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和及時恢復原有功能的承諾保證書。 |
申請材料 |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說明開展活動的性質(zhì)、內(nèi)容、規(guī)模和時間(原件4份,紙質(zhì)); 2.組織機構(gòu)證明材料。應具有所舉辦活動所需的組織機構(gòu)和專職工作人員,該組織機構(gòu)應當經(jīng)注冊登記,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具有合法的資產(chǎn);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原件1份,復印件4份,紙質(zhì)); 3.活動場所產(chǎn)權(quán)證明或租賃意向書(原件1份,復印件4份,紙質(zhì)); 4.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申請表(原件4份,紙質(zhì)); 5.上級主管部門關(guān)于舉辦活動的批文(原件1份,復印件4份,紙質(zhì)); 6.被占用單位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復印件4份,紙質(zhì)); 7.承諾保證書(原件4份,紙質(zhì)); 8.場地恢復時間和計劃(原件4份,紙質(zhì)); 9.建設規(guī)劃部門的批文(原件1份,復印件4份,紙質(zhì)); 10.公安、消防、交警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復印件4份,紙質(zhì))。 |
法律依據(jù) | 1.《體育法》第四十六條;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承諾時限 |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jù) | 無 |
辦理 時間 |
工作日,夏令時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時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地 點 | 蒙陰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二樓社會事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