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定居審核 | |
事項名稱 | 華僑回國定居審核 |
辦事程序 | 受理-核準 |
辦理條件 | 1、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三個月時間 2、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華僑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申請來蒙陰縣定居,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上述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來蒙陰縣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應當有企業(yè)注冊證明、繳稅證明,且本人在蒙陰縣有合法固定住所。②已在蒙陰縣勞動部門繳存各類社會保險的駐蒙陰縣企事業(yè)單位從海外招聘的行政、技術、管理人員,本人在蒙陰縣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中引進人才、購置房產和投資納稅等,應當符合蒙陰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落戶條件。 |
申報 材料 |
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申請人有效護照或旅行證和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4、出入境記錄 5、申請人原常住戶口的注銷地派出所近期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6、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 7、申請人擬定居地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近親屬房屋產權證明及同意入戶居住公證書、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8、經由公證處公證的銀行存款或收入、生活來源證明 9、攜帶配偶、子女定居的,應提交結婚證明或經由公證處公證的與子女關系證明 |
法律依據 | 1、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第一批省級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和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等項目的通知》:“華僑回國定居審批”下放至設區(qū)的市政府僑務部門。 2、《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2013年6月國僑辦〔2013〕18號):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span> 3、《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標準 | 無 |
收費依據 | 無 |
辦理 時間 |
工作日,夏令時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時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地 點 | 蒙陰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二樓社會事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