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團體辦理變更、備案、章程核準、 注銷業(yè)務辦事指南

廣東省社會團體辦理變更、備案、章程核準、 注銷業(yè)務辦事指南

19942022-01-13 18:23  95商服網

事項名稱:全省性社會團體辦理變更、備案、章程核準、注銷設立依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 8:40-11:40,下午 14:10-17:1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中路 300 號金安大廈之一)

廣東社會組織信息網:www.gdnpo.gov.cn

咨詢電話:020-83341308

本指南僅供參考,具體辦理時以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為準。

社會團體辦理以下業(yè)務,均須先履行網上填報流程,網上審核通過后提交紙質材料。

網上填報說明:

在廣東社會組織信息網(www.gdnpo.gov.cn)首頁右側,

輸入賬戶賬號、密碼登錄系統(tǒng),按系統(tǒng)要求完成相關材料的

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鍵,完成網上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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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一次未填寫完的,可以先點擊“保存”鍵,待繼續(xù)填寫時重新登錄,點擊“修改”鍵,填寫完成后再點擊“提交”。

網上提交后,由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形式審查。業(yè)務狀態(tài)顯示為“已提交”,請等待審查結果;業(yè)務狀態(tài)顯示為“退回補正”,請按照系統(tǒng)提示進行修改,10 日內重新提交。

業(yè)務狀態(tài)顯示“審批通過”的,請 10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紙質材料。

一、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為原件一式三份。

涉及以下變更內容的,均應以現(xiàn)場會議的形式進行表決。

帶有編號的表格均可從“廣東社會組織網-表格下載”中直接下載,無需登錄。

1.名稱變更

1)申請書(寫明申請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業(yè)務范圍的變化,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2)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名稱變更的文件(加蓋公章)

3)《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 A012)

4)《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 A007,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5)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同時加蓋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印章)

6)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7)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變更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 A012,由原法定代表人簽字)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 A004,含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span>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審計時間應從上次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日開始,截止至提交紙質材料前三個月內(旨在明確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4)如審計結論中存在問題,社會團體應就問題出現(xiàn)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書面報告,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蓋章后一并提交

5)會議紀要(載明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行業(yè)協(xié)會、異地商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會員(代

表)大會會議紀要;其他社會團體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要。

6)社會團體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聲明

7)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3.業(yè)務主管單位變更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 A012)

2)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加蓋公章)

3)新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加蓋公章)

4)《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 A007,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5)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同時加蓋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印章)

6)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7)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4.住所變更

1)《社會團體住所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 A013)

2)新住所證明(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并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若為租賃的,還須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住所為社會團體購買的,須提供買賣合同復印件以及房產證復印件)

3)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4)《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5.活動資金變更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 A012)

2)銀行存款證明及活動資金來源證明(屬捐贈的,應提交捐贈協(xié)議;屬社會團體自有資金的,應提交說明)

3)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行業(yè)協(xié)會變更活動資金的,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其他社會團體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要。

6.業(yè)務范圍變更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 A012)

2)《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 A007,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3)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同時加蓋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印章)

4)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二、社會團體備案

1.印章式樣

《社會團體印章備案表》(編號 A014,含刻章許可證復印件)

說明:印章刻制完畢 3 天內在網上提交備案材料

2.銀行開戶證明

《社會團體銀行賬戶備案表》(編號 A015,含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說明:銀行開戶完畢 3 天內在網上提交備案材料

3.負責人變動備案

社會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1)《社會團體屆中負責人監(jiān)事變動備案表》(編號A019)

2)《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 A005,每人一表)和負責人名單(自擬,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職務排序))

3)《社會團體監(jiān)事備案表》(編號 A006,每人一表)

4)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說明:

社會團體產生新增負責人,應對新增負責人進行備案社會團體換屆,應對新一屆所有負責人進行備案,同時還應提交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名單(自擬),列出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聯(lián)系電話并加蓋社會團體印章連任的負責人需要在簡歷最后寫明其在社會團體任職的時間、屆次和職務,一屆一欄行業(yè)協(xié)會負責人變動的,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其他社會團體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要。

4.延期換屆

1)《社會團體提前/延期換屆申請表》(編號 A016)廣東省民政廳制 廣東省民政廳

2)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說明:

報送時間應不晚于章程規(guī)定換屆時間前一個月。

三、社會團體章程核準

1.核準程序

1)社會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至少一個月前報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2)預審通過后,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后 15 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完成網上填報,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guī)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能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jù)。

2.社會團體章程核準,網上填報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三份)

1)《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 A007,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應加蓋公章)

2)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加蓋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印章)

3)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會議有關事項,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四、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內部程序審議通過注銷決議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通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召開相應會議的,應當在報紙上公告,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認可。

2)組成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一般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下,組成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組的職責是:清理財產,編制財務報表;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⒄铡?a data-name="internal-link" href="http://personalh.cn/article/5356.html"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6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yè)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代表社團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各種賬務賬冊。各財務數(shù)據(jù)須經注冊會計師簽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3)清算結束后,向業(yè)務主管單位提交注銷申請。

4)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文件。

5)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后,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將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注銷資料的復印件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公告。

2.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

網上填報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關于 注銷登記的申請》(向廣東省民政廳提出申請,說明注銷登記的原因、清算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法定代表人簽字、社會團體蓋章);

2)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寫明同意注銷并認可清算結果和剩余財產的處理,加蓋公章);

3)《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申請表》(編號 A018)并按要求加蓋印章或簽字;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

5)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債權債務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提交報紙原

件);

6)社會團體履行內部程序有關文件。

經審查同意,社會團體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銀行賬戶注銷等相關事項后,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社會團體印章、社會團體財務專用章、分支機構印章、代表機構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會費收據(jù)等),領取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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