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2014版)-【上海工商局】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2014版)-【上海工商局】

15292016-07-25 21:06  中國政務服務網(wǎng)





編號: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協(xié)會



合同編號: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2014版)



甲方(培訓機構名稱):


經(jīng)營注冊地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編號:


聯(lián)系電話: 投訴電話:


訓練場所:


考試場所: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乙方(學員姓名): 別:


學員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jīng)協(xié)商,就培訓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 甲方須向乙方出示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準予其經(jīng)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有關證照,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規(guī)定的培訓項目、時間為乙方提供培訓服務及辦理考試等相關手續(xù)?!稒C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可登錄駕培網(wǎng)查閱(網(wǎng)址:www.shjpxh.org.cn)。


第二條 乙方選擇 型車進行培訓;培訓周期不超過 天(自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日起),其中第二階段(科目二)培訓周期不超過 。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總計 元(大寫為 元整),其中第一、二階段(科目一、二)培訓費為培訓費用的 ,第三階段(科目三)培訓費為培訓費用的 。


培訓費用的組成:


1培訓費 元,包含:


(1)依據(jù)甲方經(jīng)營場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經(jīng)雙方約定培訓費 元;


(2)教材費 元。


2考試規(guī)費 元,包含:


(1)科目一、二、三的首次考試(第一次考試,第一次補考),每次 元;


(2)駕駛證工本費 元。


3其它收費 元,包含:


(1)首次科目二考試設備租賃費 元;首次科目三考試設備租賃費 元;


(2)科目二考試人身保險(同意□ 不同意□) 元。


第四條 收費


1甲方應向乙方按第三條收費標準的全額開具稅務部門發(fā)票;乙方須將培訓費用及其他費用直接交至培訓機構的財務部門;甲方教練員不得收取、代繳培訓費用及其他費用。


2乙方首次考試不合格,需再次參加補考的,應按第三條對應項目的收費標準收費。


3乙方可自愿選擇參加模擬考試,甲方必須按考場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培訓項目和學時要求,在規(guī)定訓練區(qū)域進行培訓;如實、規(guī)范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2甲方委派的教練員必須持有并主動出示政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教練員證》;教練車應具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教練車號牌及道路運輸證;教練車輛狀況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3甲方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參加首次培訓;提前 天將申請預約考試日期告知乙方參加考試。


4甲方及所屬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規(guī)定外的任何費用或物品。


5甲方應遵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的《服務守則》、《行規(guī)行約》及《向社會承諾內(nèi)容》。


6甲方委派的教練員應遵守政府管理部門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員教學服務規(guī)范》。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完成培訓項目并辦理考試等相關手續(xù)。


2培訓過程中,甲方若有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事項的行為,乙方有權拒絕并及時要求甲方予以糾正;甲方若有違反政府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輛管理所制發(fā)的《告知書》的規(guī)定投訴。


3乙方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培訓規(guī)程,注意培訓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4乙方如發(fā)生不能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的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并辦理退學手續(xù)。如因隱瞞上述情況,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應如實填寫、確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簽字確認。


6乙方提供的證件、體檢及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有效。


第七條 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培訓的,按下列條款辦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關資料;


2退還相關費用,其中:


(1)未進入培訓項目(以政府部門受理為準),扣除 元手續(xù)費;


(2)已進入培訓項目,在扣除前款費用后,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扣除:


已參加第一階段(科目一)考試(含未通過)、未參加第二階段(科目二)訓練:扣除 元;


已參加第二階段(科目二)訓練,在培訓周期內(nèi),退還培訓費用的 ,折合 元;


已參加第三階段(科目三)訓練,未參加考試:退還培訓費用的 ,折合 元;已參加第三階段(科目三)考試(含未通過),不予退費。


3其它約定:


(1) ;


(2) 。


第八條 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guī)定》,乙方第二階段(科目二)和第三階段(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shù)均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如乙方自愿繼續(xù)申請培訓,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通知乙方培訓或未按規(guī)定約考造成培訓周期延長的,以自然日每日 元(政府部門限制培訓日除外)退還乙方。


2因乙方不按通知培訓、未及時辦理退學手續(xù)或缺考造成培訓周期延長,并自愿繼續(xù)參加培訓的,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政府部門限制培訓日除外),并開具相應發(fā)票。


因乙方考試不及格造成培訓周期延長的不得另行收取費用;乙方不愿繼續(xù)參加培訓,應及時辦理退學手續(xù),配合甲方注銷《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diào)解;也可選擇以下第 項方式解決: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十二條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期: 期:



注:1.第一階段(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


2.第二階段(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


3.第三階段(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4.第一聯(lián):甲方留存歸檔;第二聯(lián):交乙方。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協(xié)會監(jiān)督投訴電話:6630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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