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境內機構和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備案
【申請條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合同備案或勞務項目報告。
境內機構和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變更的,應于項目合同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報告。
【設定依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合同發(fā)生變更的,發(fā)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
【辦理材料】
1.合同備案或勞務項目報告: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2份 |
無 | ||
2 |
項目合同 |
1份 |
材料文本為外文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 辦理稅務登記 |
非居民稅務登記證件 |
1份 |
無 | |
非居民委托境內代理人 履行納稅義務 |
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 |
1份 |
無 | |
非居民對有關事項作出 書面說明 |
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 |
1份 |
無 |
2.變更報告: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2份 |
無 | |
2 |
變更后的合同 |
1份 |
材料文本為外文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
【辦理地點】
2.此事項可在全國、省內、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報告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被稅務機關指定為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7.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fā)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8.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zhí)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
9.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