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申請條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開立或者變更存款賬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設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xié)助。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1 |
2份 |
無 | ||
2 |
賬戶、賬號開立證明復印件 |
1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社會保險費繳費人 |
《社會保險費繳費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
1.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場所)
2.黑龍江省電子稅務局
3.可在全國、省內、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時間】
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場所工作時間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采用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可在“套餐式”服務內一并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業(yè)務。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