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232 稅收減免核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chǎn)稅)
【申請條件】
符合核準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jīng)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核準確認后方可享受。未按規(guī)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jīng)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
【設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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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zhì)版材料;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wǎng)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zhì)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zhì)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zhì)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
序號 | 資料名稱 | 報送條件 | 資料形式 | 份數(shù) | |
1 | A03004《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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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2 |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jù)、范圍、期限、數(shù)量、金額等)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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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不動產(chǎn)權證》(《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或發(fā)票等證明房地產(chǎn)權屬的材料)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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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受災證據(jù)、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或?qū)I(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zhì)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 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fā)生重大損失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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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期上一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 受市場因素影響,難以維系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發(fā)生虧損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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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6 | 提供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的資料;因停產(chǎn)、停業(yè)申請困難減免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部門(如工商部門)證明或供電、供水部門用電、用水記錄 | 依法進入破產(chǎn)程序或停產(chǎn)、停業(yè)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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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7 | 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管理委員會,廣州、深圳市的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或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文件明確重點扶持相應文件 | 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管理委員會,廣州、深圳市的市轄區(qū)人民政府重點扶持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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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8 |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不能使用土地的證明(包括未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積、起始時間及具體原因等情況) | 因政府建設規(guī)劃、環(huán)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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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表證單書】
1.A03004《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docx
【辦理地點】
【辦理時間】
核準稅務機關為縣稅務機關的,20個工作日;核準稅務機關為市稅務機關的,30個工作日;核準稅務機關為省稅務機關的,60個工作日;經(jīng)核準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wǎng)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上述報送資料中涉及的相關證照、批準文書等信息,各地稅務機關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并對外進行告知的,只需要納稅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稅務機關對核準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6.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后,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進行申報。
7.納稅人享減免稅的情形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zhì)進行重新審核。
8.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需留存?zhèn)洳椤?/span>
9.納稅人實際經(jīng)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wǎng)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上述報送資料中涉及的相關證照、批準文書等信息,各地稅務機關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并對外進行告知的,只需要納稅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稅務機關對核準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6.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后,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進行申報。
7.納稅人享減免稅的情形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zhì)進行重新審核。
8.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需留存?zhèn)洳椤?/span>
9.納稅人實際經(jīng)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