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注銷后工商注銷可以晚些再注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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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注銷的各種情況繁雜,稅務局對已經實施工商注銷的公司進行稅務處罰情況也很常見,企業(yè)常因企業(yè)主不重視或辦稅人員一知半解,給企業(yè)帶來稅收風險,而且極易引發(fā)一些不該發(fā)生的后注銷行政管理行為。

大家一般都知道注銷分為工商注銷稅務注銷。企業(yè)稅務管理的終結以哪個注銷為準,兩類注銷到底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到底我們要以哪個為準去終結稅收征管工作?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在我國,公司登記機關為工商局。由此,工商注銷為企業(y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終止及法律上的擬制人格消滅的最基本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稅務登記僅是方便稅務管理的需要而設定的,而對法定的權利、義務并沒有設定或終止的效力。

也就是說,就算稅務注銷了,即使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只要工商還未注銷,該要納稅的還是要納稅。但如果公司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了(工商注銷),即便稅務登記還在,一般情況下那也是不能再進行稅務管理的。

稅務注銷后的法律效應

現在我們知道,稅務注銷并不產生終止公司權利、義務的效力。然而在實踐中,稅務管理人員對公司稅務管理的終結基本都以稅務注銷為基準。而且只要公司作為一個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主體仍然存在,稅務部門對其涉稅行為就有義務進行監(jiān)督與管理。

對于稅務注銷的公司,只要工商尚未注銷,發(fā)現其有涉稅違法行為,必須進行查處。如果該公司進入到清算程序或企業(yè)破產程序,那么所欠的稅款要作為債權進行申報,絕不能稅務一注銷就算完事了,而應隨時關注公司的動向。

注意:對于稅務注銷而工商未注銷公司,一旦發(fā)現其遺漏的涉稅事項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話,還必須盡早移送司法機關,否則有可能使稅務人員涉嫌包庇犯罪甚至瀆職犯罪。

工商注銷后的法律效應

工商注銷意味著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上的活動主體的消失,因此其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能力。一般來說,涉及到該公司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動都應終止。

按照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后超過三十天,沒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和辦理納稅申報因此,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沒有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法人實體依然存在,僅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不意味著企業(yè)已經結束。

通常來講,工商已注銷的公司,稅務登記肯定已經注銷了。但實踐中存在著一些特例,工商注銷了好多年,公司原股東辦理另一家投資企業(yè)時發(fā)現原公司的稅務登記還在并且存在大量違章。要想去除這些違章,以便原股東的新稅務登記不被阻礙,很多稅務部門采取的常規(guī)手段就是罰款。

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公司主體都不存在了,稅務局對誰執(zhí)法?難道對一個“死人”罰款?看似可笑,但這種例子在稅務部門不在少數。更有甚者,有些稅務部門還讓一個已經工商注銷的公司再去領取發(fā)票補開注銷前未完結的業(yè)務,并且補繳相應的稅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說明已工商注銷公司的原股東可能要為公司原債務買單。

提醒:企業(yè)注銷一定要認真對待,專業(yè)處理,不留后顧之憂。否則時過境遷,依然逃不過法律的追責。了解更多公司注銷內容,歡迎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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